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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刑事辩护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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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本.地.网。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等行为,都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1_2_3_b_e_n_d_i_c_o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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