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时签订代理协议和合作协议的,能要求支付返利吗?
张静律师解答:代理协议与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性质不同的协议,两个协议应单独结算本_地_网。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后,因一个新项目不符合代理协议约定的情况,于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后一方起诉要求按照代理协议支付返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是不同合作关系,进行改判欢迎www.123bendi.com。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西某公司是否应向北某公司支付返利款及利息。双方在2017年1月签订《空气能热泵热水器区域代理商协议书》,西某公司授权北某公司为北京和天津的总代理经销商,北某公司如完成年度销售任务则有优先续订下一年度合作权限及获得实物返利等本地网。此后,双方在2017年6月又签订了《空气源热泵北京煤改电工程合作协议》,约定西某公司负责机组的研发设计、安排生产和采购工作,并承担水箱生产采购费用以及平摊地推预留减价费用、税费,北某公司则负责机器安装、前期垫资、开费用、维修、报销、营销策划、项目管理、售后服务等费用及平摊地推预留减价费用、税费,双方按50%分配利润。因此,根据上述代理协议和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代理协议与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性质不同的协议,在代理协议下西某公司、北某公司之间是代理经销关系,在合作协议下则是合作关系,双方共担盈亏,而且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明确涉案项目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本.地.网。因此北某公司以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的项目要求西某公司支付在代理协议中约定的返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其请求的返利款利息依据亦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本 地 网。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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